標題:

刑事訴訟法,案例 3-3 : 綠島政策案。

發問:

設若居住雲林之 [ 地方角頭 ] 甲,於雲林地區涉嫌多起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雲林地檢署通緝在案。某日,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乙獲報甲北上辦事,乙為配合法務部雷厲風行之 [ 全國掃黑綠島專案 ],遂趁機於台北將甲逮捕,隨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,並且同時聲請准予於台東看守所綠島分舍執行羈押。法院准予羈押後,檢察官乙立即以直升機將甲解送綠島,案件並且移送台東地檢署之檢察官丙接手偵辦。隨後,檢察官丙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。甲則抗辯:台北與台東地方法院皆無管轄權。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?( 上課報告用 ! ) 以刑事訴訟法先入為主,再論有無涉及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? 請幫我歸類:謝謝。 更新: 可以麻煩您向我說明引涉哪些法條嗎?謝謝。 更新 2: 說明後就立即給您最佳回答,感激不盡。

最佳解答:

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「被告所在地」,乃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地而言,且以起訴時為準,至其所在之原因,無論自由或出於強制皆所不問,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五號、院字第一二四七號著有解釋。甲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丙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公訴,且羈押於台灣台東看守所綠島分舍,依上開說明,第一審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。(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二號) 2008-10-26 17:51:54 補充: 大概如下: 一、刑事訴訟法 1、第六條:牽連管轄。 2、第八十四條:通緝。 3、第八十七條:通緝--效力及撤銷。 4、第一百零一條:羈押--要件1。 5、第一百零一條之一:羈押--要件2。 6、第二百二十八條:偵查之發動。 7、第二百五十一條:公訴之提起。 8、第四百零四條:抗告之限制及例外。 二、刑法 1、第96條:保安處分。 2、第346條:恐嚇取財。

其他解答:

真實受害案例都回不完了 哪有空來回阿... 自己多努力吧^^6103C7FB1AA9D1AB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
    張家靖鄉爺炳軌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